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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2日 星期六

可以回收的物品

(一)目前環保署公告回收的容器及物品包括下列幾項:

a 、容器類:紙容器(含鋁 箔包)、鐵鋁罐、玻璃瓶、塑膠類容器、聚乙烯對苯 二甲 酸酯(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;PET )(如寶特瓶)、聚乙烯( polyethylene;PE )(如不透明之清潔劑、洗髮精瓶)、聚氯乙烯( polyvinyl chloride;PVC )(如透明之清潔劑瓶、沙拉油瓶)、聚丙烯( polypropylene;PP )(如免洗餐具、果汁瓶)、發泡聚苯乙烯( polystyrene;PS )(如免洗餐具)、未發泡聚苯乙烯( polystyrene;PS )(如養樂多瓶)、玻璃容器、鋁箔包

b 、乾電池

c 、機動車輛(含汽車、機車)

d 、潤滑油、輪胎、鉛蓄電池

g 、電子電器物品:電視機、洗衣機、電冰箱、冷暖氣機 、電風扇

h 、資訊物品:電腦 ( 含個人電腦與筆記型電腦 ) 及其週邊設備、鍵盤

i 、照明光源:

(二)鼓勵回收項目:塑膠袋、水銀體溫計

(三)執行機關應回收項目:鐵、鋁、紙、玻璃、塑膠、乾電池、機動車輛潤滑油、輪胎、鉛蓄電池、電子電器物品、照明光源、行動電話、光碟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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